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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广州新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面履行工会“参与、维护、教育、建设”四项职能,推进广州新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学校工会组织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是工会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是建立、发展学院学校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机制。

第三条 工代会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会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劳动人事关系;教育教职员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促进学校发展建设

第四条 工代会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工代会职权

第五条 工代会职权:

(一)听取、审议、批准年度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批准工会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六)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

(七)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成员;

(八)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条 工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工代会代表

第七条 代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教职工;

(二)本人为本学校工会会员

(三)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五)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胜任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六)关心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活动,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七)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八条 代表的组成

(一)坚持以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原则,教师代表不得低于工代会代表总数的60%。教学部门的教师代表应占本部门代表总数的80%以上,教学、管理部门的高、中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部门代表总数的40%;

(二)坚持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青年代表;

(三)坚持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工代表。

第九条 代表的产生:

(一)“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职能部门、院(系)。各职能部门、院(系)应成立由党政负责人和二级工会主席组成的“双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并根据《广州新华学院“双代会”代表团名额分配表》和《广州新华学院“双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广新工会发〔2024〕6号)的要求和程序,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双代会”代表,成立代表团;

(二)代表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名额不少于应选名额的15%。投票选举时,投票人数应超过本部门工会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部门工会会员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四)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五)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不小于1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各部门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学校工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十条 工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组,由其对部门工会上报的当选正式代表名单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的条件;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选举规定和程序。并将审查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代表的任期与工代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工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工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院系、部门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在学校的省、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工代会会议及所在单位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工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就工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就学校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对工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的发展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并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积极参加工代会休会期间开展的各种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保持与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第十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工会会员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六条 代表的变更

(一)代表在本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二)凡与学校解除、中止聘任聘用合同、解除聘任聘用关系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讨论,获全体工会会员半数同意,由代表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报学校工代会审定。

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由所在单位工代会代表团学校工代会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选举程序补选,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代会审批,并在下次工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四章 工代会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

(一)学校成立工会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工会委员会设委员17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3名(其中1名常务副主席),委员13名。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代会届期一致。

(三)委员、副主席、主席以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和上级工会审批。

(四)特殊情况,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由学校党委委派,并履行选举程序,并报请上级工会同意。

(五)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六)工会委员会在工代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工会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2.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协助教代会常委会做好有关工作

3.负责筹备届中工代会,主持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4.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

5.审查和批准下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6.组织女教职工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向工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7.根据需要提出工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工作人员;

8.讨论决定工会的财务预算决算;

9.接受和处理代表和工会会员的申诉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10.工代会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人。委员会成员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工会设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负责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人。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第二十条 工代会代表团

(一)工代会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工代会代表团。代表人数少于三人的单位可与其他部门工会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代会届期一致。

(二)各代表团应选举一名团长(代表人数多的部门可增设一名副团长)代表团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学校工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三)代表团团长原则上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但要通过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四)届中若需撤换、更换工代会正、副团长,须按选举程序和要求进行补选,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工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专门工作小组工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工会劳动权益争议协调委员会工会教职工文体工作委员会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均由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3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代会届期一致。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工会会员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代表担任。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学校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大会表决通过产生。

(五)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围绕本届工代会制定的中心工作,开展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规章制度、重要工作方案的讨论制定;根据各自职责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职权和义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大会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代会每届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工会联席会议研究建议或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党委报告,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届期内每次工代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学校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工代会应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工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工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工代会换届时,应成立工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章 大会筹备

第三十一条学校会在筹备当年工代会之前,应事先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学校党政领导、部门工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本届(次)工代会的主要议题、议程,报学校委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奖酬金分配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应列入工代会议题。

第三十三条 工代会换届,由工会向学校委请示,经委审核同意后,成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委分管工会工作的书记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 工代会届中各次代表大会,由工会向学校委递交请示,获准后负责筹备大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代会换届或召开届中代表大会,由委签发召开工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工代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换届,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表决方式等。并根据各代表团的推荐,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三十七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应在召开正式会议前7天,印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要做好工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应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四十条 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或决定本次大会期间的议程及有关事项,主持召开代表大会和讨论审议大会议题及程序。

第七章 大会程序

第四十一条 每届工代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代表大会均由本届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四十二条 每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工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第四十三条 工代会换届大会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筹备领导小组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议程和选举、表决办法;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五)有关负责人就工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工会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工代会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四十五条 工代会正式会议基本程序: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学校工会负责人向大会工会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有关负责人就上次工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对大会决议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和大会议程,可安排代表团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工会领导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章 大会决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属工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工代会讨论、审议后,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工代会决议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的草案,并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工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方式进行,如意见不集中时,可以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工代会各项议案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提交大会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经工代会通过的事项,未经工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后作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工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

第九章 文档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工会应建立健全工代会文件资料立档管理制度。立档材料应包括:

(一)工代会在筹备及大会期间举行的各种会议、活动材料:召开工代会的请示报告和批复意见;大会议题和议程;各类大会报告和讲话;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改革方案、各类重要规章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案;参加会议应到代表人数、缺席代表人数和实到代表人数统计表;代表分组讨论的会议记录及发言稿;大会表决或选举情况记录;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大会录像、录音、图片等文件资料;

(二)工代会休会期间举行的各种会议、活动材料的立档:工代会在召开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等会议或开展巡视检查活动后,应及时将会议、活动通知、议题、程序、参加人员名单、会议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及会议的决议、决定、报告、纪要等文件资料收集建档,以备查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为工会委员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以利正常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章程经广州新华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执行。

第五十四条 章程由广州新华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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